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766號
原告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事通遊覽有限公司、 林惠玉 間請求給付保養維修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9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