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05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0527號

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債務人 劉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債務人劉慧珍設籍於苗栗縣

  ,且聲請狀內未陳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揆諸首揭規定

  ,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

  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孔怡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