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小字第113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113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歐婉如
       楊文弼
被   告  張朱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5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貳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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