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49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棠
訴訟代理人 賴沛興
被 告 蔡淑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3,836元,及自民國97年1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2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