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968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洪瑞煌
被 告 邱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玖拾陸元,及其中(一)新
臺幣貳萬柒仟柒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玖
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玖拾陸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