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65號聲請人丙○○聲請人丁○○聲請人甲○○聲請人乙○○聲請人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戊○間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 林炳輝 、 林龍成 、 林龍興 、 林佳君 是否拋棄繼承之事。
(二)戶籍謄本:林炳輝、林龍成、林龍興、林佳君之戶籍謄本。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