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5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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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547號
原 告 江昆憲
被 告 皇緯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開民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皇緯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一○三年九月十
二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