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94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訴訟代理人 甘雨潔
被 告 陳敏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4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參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貳仟伍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