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小調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蔡蓮州
相 對 人 洪敬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住所在桃園市八德區,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之上開規定,應由相對人之住所所在
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楊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