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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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79號原告御漢新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素盆 訴訟代理人 游漢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昇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貳佰柒拾伍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