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4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41號抗告人即原告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本院105年度交字第41號行政訴訟裁定,於105年8月4日提出異議狀表明不服之意旨,而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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