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0號聲請人 劉瑞英 代理人 陳忠孝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0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調解程序費用。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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