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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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13號
原告 劉建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黃玉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案件,經本院於100年4月7日以100年度救字第14號裁定駁回,原告於100年4月13日收受裁定,於100年4月23日確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