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43號
原告 劉建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柏汎陳思伯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案件,經本院於100年4月7日以100年度救字第21號裁定駁回,原告於100年4月13日收受裁定,於100年4月23日確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70,000元(原告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書寫「288萬元」,惟訴之聲明欄僅「28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4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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