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22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賈蜀鼎賈蜀陵 之繼.債務人 賈蜀屏 即賈蜀陵之繼.債務人 賈蜀芳 即賈蜀陵之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20號前於民國100年3月15日所為准予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定,應予撤銷。
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之異議仍適用第五百十八條及第五百十九條之規定。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之4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無非以原債務人賈蜀陵業已死亡,故其積欠之信用卡款項向其繼承人即相對人賈蜀鼎等三人請求,惟經本院向被繼承人賈蜀陵生前住所地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查詢結果,相對人賈蜀鼎等三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並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590號准予備查在案,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4月9日回函附卷可稽。故債權人仍將賈蜀鼎等三人列為債務人請求給付欠款,即無理由,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20號前於民國100年3月15日所為准予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定,係屬違誤,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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