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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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債務人 郭秝溱 原名: 郭麗 .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上列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除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六日止,不得由債權人以其債權額抵充價金承受,如經拍定,就強制執行所得之價金,則不得為分配及發款。
債務人其餘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因財務困難,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業已向本院提出更生之聲請而繫屬中,為防杜債務人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重建經濟生活,爰聲請對伊財產之保全處分,限制伊履行債務及債權人不得對伊為催收、取得執行名義之行為,停止對伊財產強制執行程序,及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二、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保全債務人財產及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三、查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主張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其所有,業經債權人之一聲請強制執行,有其提出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民國100年2月23日板院輔100司執實字第8589號不動產鑑價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2、43頁),堪認為真實。本院經斟酌該部分聲請人之財產,如不予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保全,恐有致全體債權人債權不能公平受償之虞,故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准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保全處分。
四、至債務人雖另聲請限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對債務人行使權利及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云云,然查:
㈠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下稱士
林址),系爭不動產現由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居住使用等情,為債務人所自陳,並有其戶籍謄本、上開士林址及系爭不動產之房屋租賃契約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24、28至29、36頁),顯見系爭不動產非供債務人平日居住使用,其縱經拍賣移轉所有權,對於債務人自用居住之現況應無重大影響,對債務人之重建更生難認有所妨礙,自無必要停止全部執行程序。
㈡債務人復聲請命債權人不得對其為催收、取得執行名義之行
為部分,倘予准許,將對債權人權利行使造成過度限制,蓋債權人縱有前揭行為,亦僅生確定債權數額或避免時效完成之效果,債務人如未經清償,對其更生重建及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尚無具體之影響,自屬不能准許。
㈢債務人聲請限制自己履行債務,經核並無以裁定保護之必要
;而債務人聲請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部分,其並未說明如何保全之具體內容,亦非有據。
㈣綜上,債務人之聲請,逾主文第1項所示部分,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劉淑慧~T30X0L2;┌────────────────────────────────────────────────────────────────────┐│附表100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1│新北市│三重區│ 福德南 ││640│建│582.85│10000分之75│││├──┼───┼────┼───┼───┼────────┼─┼──────┼───────┼──────┼───────────────┤│2│新北市│三重區│福德南││641│建│320.29│10000分之75│││└──┴───┴────┴───┴───┴────────┴─┴──────┴───────┴──────┴───────────────┘┌──┬───┬───────┬───────┬───────┬─────────────────┬───┬──────┬────────┐│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最低拍賣價格│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新臺幣元)│││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1│1318│新北市三重區福│新北市三重區福│13層樓│13樓層:36.50│陽台8.19│全部││含共同使用部分13││││德南段640地號│德南路37號13樓│鋼筋混凝土造│合計:36.50││││20建號(權利範圍│││││之1││││││:100000分之566│││││││││││)、停車位編號1│││││││││││至26(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4)│└──┴───┴───────┴───────┴───────┴───────────┴─────┴───┴──────┴────────┘~T64X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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