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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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伯志選任辯護人邱一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伯志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 伍月玖日 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蔡伯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所犯販賣毒品數量非輕、次數甚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0年2月9日將其羈押。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上開情形仍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林恒祺法官劉柏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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