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46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4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建築執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63號原告 謝良梅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江榮祥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 高宗正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沈洳慧
參加人佶原建設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忠仁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執照事件,業經本院於100年4月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辯論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
100年5月19日上午10時45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林妙黛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又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