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95號上訴人即原告丙○○以上上訴人與甲○○、丁○○、乙○○○間因96年度訴字第39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890,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4,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按:本件上訴人請求之項目有五項,各項金額分別為:90,980元、200萬元、100萬元、80萬元、100萬元,若上訴人僅就某項或某幾項請求上訴,或僅就某項請求中之一定金額上訴,得依裁判費徵收標準僅繳納該部分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