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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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聲請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知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清冊(須載明債權人之姓名、地址及其債權金額)。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民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賜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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