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47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俞建界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11月2日將其收押。茲羈押期間即將滿,而上開情形仍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該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碧玲
法官沈培錚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