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原告 黃林鳳珠 被告 陳榮樂 被告群富計程汽車行法定代理人 司守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上易字第36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李幼妃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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