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家上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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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家上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上字第130號上訴人 林蔡金蘭
林忠賢 林燈賢 林淑美 林淑珍 林淑菲 林淑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璧合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林朝雄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本院101年度家上字第13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佰捌拾柒元,逾期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741萬6,962元(見本院卷㈠第114頁、第115頁,前經本院核定後,未據上訴人聲明不服),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1萬1,687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1,500元外,尚不足11萬187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陳靜芬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丁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