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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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5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壹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以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業經原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並經原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8至11所示之罪,亦經原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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