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2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2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227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7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詐欺罪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度臺抗字第2號判例意旨參照);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臺非字第340號、最高法院95年度臺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等5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編號二至五等4罪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二至五等罪,已於99年5月29日執行完畢,本件雖已執行其中一罪之宣告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尚無不合,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松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彭帥雄【附表】┌───────────┬───────────┬───────────┐│編號│││├───────────┼───────────┼───────────┤│罪名│詐欺│竊盜│├───────────┼───────────┼───────────┤│││有期徒刑伍月││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犯罪日期│96年5月17日│96年4月7日│├───────────┼───────────┼───────────┤│偵查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偵緝字第723號│96年度速偵字第186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2030號│96年度簡字第2231號││實├───────┼───────────┼───────────┤│審│判決日期│97.5.23│96.4.27│├───┼───────┼───────────┼───────────┤│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之│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2030號│96年度簡字第2231號││判├───────┼───────────┼───────────┤│決│確定日期│97.6.24│96.7.27│├───┴───────┼───────────┼───────────┤│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10856號│97年度執更緝字第887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肆月│├───────────┼───────────┼───────────┤│96年5月9日│96年2月4日│96年2月5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4629號│96年度毒偵字第2506號│96年度毒偵字第2506號│├───────────┼───────────┼───────────┤│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41號│96年度訴字第1599號│96年度訴字第1599號│├───────────┼───────────┼───────────┤│96.7.25│96.7.26│96.7.26│├───────────┼───────────┼───────────┤│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41號│99年度訴字第1599號│96年度訴字第1599號│├───────────┼───────────┼───────────┤│96.8.13│96.9.18│96.9.18│├───────────┼───────────┼───────────┤│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更緝字第887號│97年度執更緝字第887號│97年度執更緝字第887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