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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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4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00一四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八年度聲沒字第四三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彩金牛魔王IC版壹片及新臺幣捌仟肆佰柒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亦有明文規定。且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臺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案扣案之彩金牛魔王IC版一片及新台幣(下同)八千四百七十元,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00一四號賭博等案件之扣案物,該案業經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九十八年九月八日緩起訴期滿,有緩起訴處分書及同署九十七年度緩字第二一三二號緩起訴執行卷宗可稽。又被告所犯上開賭博等案件,為警當場查扣之彩金牛魔王IC版一片及賭資八千四百七十元,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供明在卷,復有扣押書一件、現場照片五幀(見警卷第十五至十六頁)在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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