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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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1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如附表所示(檢察官聲請書附件所載編號一所示之犯罪日期應為96年間某日至98年8月21日間某日,聲請書有所誤載應予更正)。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