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5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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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5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國家安全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52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大陸籍人士.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7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之未經許可入境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為大陸籍人士,為求來台打工,竟以偷渡方式非法入境,所為影響我國國家安全及入出國境之管理,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且入境停留時間約十餘日即遭查獲,所生危害程度較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違反第3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