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交抗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交抗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抗字第844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旭研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所為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13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以:本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受處分人係「旭研實業有限公司」,而非異議人 周嘉蕙 ,則周嘉蕙逕就本件裁決處分聲明異議,其異議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等旨,予以駁回周嘉蕙之異議。經核並無不合。
二、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用路人實難遵守於高速公路上與前車維持兩部車距之規定云云。然並未對原裁定就本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受處分人係「旭研實業有限公司」,而非異議人周嘉蕙,因而駁回周嘉蕙之異議,究有如何之違法或不當有何指摘,是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吳啟民法官蔡國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