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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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聲請人 曾馨怡 代理人 賀華谷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前置調解,因調解不成立,而向本院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曾怡婷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3,06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6人×10份×51元=3,060元)。
二、請說明其「聲請清算前2年」(即107年12月10日至109年12月9日)及「聲請清算後」(即自109年12月10日起迄今)之收入、支出狀況是否相同?若否,請另外製作「『聲請清算後迄今』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三、請說明其每月領取之殘障補助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究有何不能工作事由。
五、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六、請補正說明是否於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請提供所有存摺之完整內頁影本到院供參。
八、請提供:1.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2.各保險契約影本,並敘明:(1)是否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2)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
九、請說明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107年12月10日至109年12月9日),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並提出相關資料與證明。
十、請說明其是否曾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並毀諾?若是,請聲請人說明:1.毀諾時點為何、2.毀諾之原因為何(並應說明毀諾時之收入及生活必要支出情形)、3.原協商金額與方案為何、4.參與協商之債權人為何、5.自協商成立後迄今共清償若干金額?並提出原協商之相關資料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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