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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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89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王婉馨 張明賢 被告 許芳瑞 律師即 徐金臺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管理徐金臺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陸仟參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管理徐金臺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玖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陸仟參佰貳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徐金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各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下合稱系爭貸款),約定借款期限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1、2部分,係依年金法按月每期定額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雙方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自到期日起,按該時借款本金餘額依年息20%計算遲延利息。另附表編號3部分之計息方式,則為自撥貸日起前3個月按固定年息1.99%,自第4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1.38%加年息2.61%計算(起訴時年利率為3.68%),雙方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嗣徐金臺未依約還款,系爭貸款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於管理徐金臺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稱:不爭執系爭貸款是徐金臺向原告辦理,亦不爭執被告應於管理徐金臺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語。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個人信貸約定書、帳務明細、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徐金臺之繼承系統表、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裁定、歷史交易查詢報表、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貸綜合申請書及徐金臺申辦系爭貸款之證件、薪資單資料、開戶申請書、印鑑卡等影本為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卷第7至24、28、29頁、本院卷第17至38、41至54頁),而被告對於系爭貸款係由徐金臺向原告申辦、被告應於管理徐金臺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原告所提出之證據資料等節均不爭執(本院卷第58至59頁),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管理徐金臺之遺產範圍內清償債務,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宣告其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另被告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亦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表:
┌──┬──────┬───────┬──────┬──────┬───┐│編號│初貸金額│借款日/到期日│尚欠本金(幣│利息計算期間│年息│││(幣值:新臺││值:新臺幣)│││││幣)│││││││││││││││││││├──┼──────┼───────┼──────┼──────┼───┤│1│600,000元│100年8月16日/│77,964元│自105年5月10│20%││││105年8月16日││日起至清償日│││││││止││├──┼──────┼───────┼──────┼──────┼───┤│2│1,200,000元│101年4月16日/│295,406元│自105年7月14│20%││││106年4月16日││日起至清償日│││││││止││├──┼──────┼───────┼──────┼──────┼───┤│3│1,000,000元│103年7月15日/│772,952元│自105年7月14│3.68%││││110年7月15日││日起至清償日│││││││止││├──┼──────┼───────┼──────┼──────┼───┤│合計│││1,146,3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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