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06號上訴人即被告 顏良宇
號甲○○
號丙○○乙○○
號以上上訴人與臺南縣六甲鄉農會因96年重訴字第306號給付借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8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2,6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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