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小字第1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1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小字第1930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柒佰捌拾玖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柒佰玖拾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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