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12號上訴人即被告庚○○
乙○○丙○○丁○○戊○○子○○己○○甲○辛○○共同送達代收人癸○○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壬○○○因96年度訴字第412號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743,2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