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86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分割共有物標的並未包括台南市○○區○○段○○○○號土地(該土地共有人與本件兩造亦非完全相同),是有關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