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上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3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賢龍上列被告所涉竊盜案件,因其所在地不明,致應行送達之文書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張健河法官林慶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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