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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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9號原告 張國鴻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桂龍邱清龍 之.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謄本之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兩造間就系爭地上權之有無約定租金,如有,請一併陳報約定租金數額。
二、被繼承人邱桂龍、邱清龍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上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及一併具狀追加尚未為被告之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逕送對造。
三、倘前項被告之繼承人亦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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