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小調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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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小調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小調字第204號聲請人茂順橡塑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曹耀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IH-306王姓車主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相對人即被告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經查詢車號00-000號車輛之車籍資料,車主為榮隆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亦非王姓車主,致本件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而該裁定於102年3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