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25號原告 陳忠夫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 律師被告 林月雲
陳昭宇 陳俐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陸仟零壹拾陸萬叁仟零肆元【計算式:148,351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102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1,614平方公尺《系爭土地之面積》×3/12《原告請求移轉之被告應有部分總和》+1,213,500元《系爭房屋之101年度課稅現值》×3/12《原告請求移轉之被告應有部分總和》=60,163,0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肆萬壹仟肆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