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7號原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被告 陳順仁
林蓮英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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