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018號
原   告  陳境順
訴訟代理人  陳皆成
被   告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
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
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
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現場履勘,請原
告來院引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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