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4號
抗 告 人  柯鳳珠
即 原 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柯榮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03年1月9日本院第1審裁定,提起第2審抗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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