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秩聲字第1號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聲明異議人 林泰伸
上列聲明異議人,對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於中華民國10
3年1月7日所為之處分(103年1月7日新北警永刑字第0000
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於民國103年1月6日並無
在新北市○○區○○路○○○巷○弄○號處賭博,身上所攜帶
之新臺幣(下同)2,260,820元,其中2,000,000元係友人
稽儲均返還聲明異議人共同合作之資金金額,另其中200,00
0元係聲明異議人為清償積欠第三人 謝義翔 部分借款所用,
其餘金額則為聲明異議人隨身攜帶供花用,均與賭資無關,
非屬賭博所生或所得之財物,且其他在場之人平均一人賭資
約僅為15,000元,賭場規模並非龐大,聲明異議人縱欲賭博
,亦無攜帶2,260,820元之高額賭金必要,且該款項並非係
在賭檯上查扣,而係自聲明異議人皮包中取出,無證據證明
係屬賭資,原處分機關所為沒入2,260,820元賭資部分,於
法未合,應予撤銷,爰聲明異議等語。
二、惟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
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1項定有明
文。本件移送機關所為處分書(103年1月7日新北警永刑
字第0000000000號)之受處分人為 蕭清吉 、 盧錦雄 、 張洋棟
、 蔡桂美 、 林文智 、 萬佳忠 、 張崇禎 、 季為中 、 龔昭仁 、陳
輔天、 周倍賢 、 吳聰文 、 王松洲 、 石錦英 、 曾蓉 、 林錫福 、
楊秀俐 、 陳世賢 、 黃禎印 等19人,此有該處分書影本附卷可
稽,足見聲明人並非該處分書之被處罰人,揆諸前開規定,
本件聲明異議人之聲明異議,於法定程式不合,且無從補正
,應予駁回。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