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秩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秩聲字第1號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聲明異議人   林泰伸
上列聲明異議人,對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於中華民國10
3年1月7日所為之處分(103年1月7日新北警永刑字第0000
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於民國103年1月6日並無
在新北市○○區○○路○○○巷○弄○號處賭博,身上所攜帶
之新臺幣(下同)2,260,820元,其中2,000,000元係友人
稽儲均返還聲明異議人共同合作之資金金額,另其中200,00
0元係聲明異議人為清償積欠第三人 謝義翔 部分借款所用,
其餘金額則為聲明異議人隨身攜帶供花用,均與賭資無關,
非屬賭博所生或所得之財物,且其他在場之人平均一人賭資
約僅為15,000元,賭場規模並非龐大,聲明異議人縱欲賭博
,亦無攜帶2,260,820元之高額賭金必要,且該款項並非係
在賭檯上查扣,而係自聲明異議人皮包中取出,無證據證明
係屬賭資,原處分機關所為沒入2,260,820元賭資部分,於
法未合,應予撤銷,爰聲明異議等語。
二、惟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
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1項定有明
文。本件移送機關所為處分書(103年1月7日新北警永刑
字第0000000000號)之受處分人為 蕭清吉盧錦雄張洋棟
蔡桂美林文智萬佳忠張崇禎季為中龔昭仁 、陳
輔天、 周倍賢吳聰文王松洲石錦英曾蓉林錫福
楊秀俐陳世賢黃禎印 等19人,此有該處分書影本附卷可
稽,足見聲明人並非該處分書之被處罰人,揆諸前開規定,
本件聲明異議人之聲明異議,於法定程式不合,且無從補正
,應予駁回。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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