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125號上訴人 梁哲周 被上訴人伍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德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17日本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8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8月16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抗告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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