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更(一)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更(一)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更㈠字第220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偉寧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 律師
李典穎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2號,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張傳栗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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