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0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士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一百年偵字第七0二二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一百零一年度聲沒字第三八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遊戲光碟陸片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上開被告林士傑違反著作權法案,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百年度偵字第七0二二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份書在卷可稽,扣案之仿冒遊戲光碟六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及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次按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犯同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三、經查:
(一)被告林士傑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一百年七月十五日以一百年度偵字第七0二二號為緩起訴處分,於同年八月八日確定,並於一百零一年八月七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檢察署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
(二)而扣案盜版遊戲光碟六片,均係仿冒遊戲光碟,業據臺北市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總幹事 陳文銓 鑑定確認,有證人陳文銓陳述甚詳,並有鑑定書、檢視報告書各一份在卷可稽,是前開盜版遊戲光碟六片均為被告所有,業經其於警、偵訊中自承在卷,足認上開盜版遊戲光碟均係供被告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之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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