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125號上訴人 梁哲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伍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本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第2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99,7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84,6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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