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2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423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淑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242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淑玲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罪,其法定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王偉光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