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簡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簡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1021(口崩)米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傑
上 訴 人
即原  告  施惠萍 即千家精緻食品行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賴姵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
月2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7,904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
2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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