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0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18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許慧貞┌─────────────────────────────────────┐│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50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亦象環保工│京城商業銀│96年10月31日│1,260,000│0000000││││程有限公司│行蘆洲分行││元│││└───┴─────┴─────┴──────┴─────┴─────┴──┘